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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十一章4

发表时间:2012/9/12 11:21: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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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2】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人,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 解除合同

【考点13】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14】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新增)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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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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