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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辅导(12)

发表时间:2012/1/31 10:3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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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两级三层:

(1)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重组依据市场原则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划拨,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考点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事权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考点3】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1)合并、分立、改制、上市;(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债券;(4)分配利润;(5)解散、申请破产。

◆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1)进行重大投资;(2)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3)转让重大财产;(4)进行大额捐赠。

2.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考点4】国家出资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考点5】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考点6】国有资产转让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3.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4.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如果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如金额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点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资产使用管理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3)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考点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适用:(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适用:(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资产处置管理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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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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