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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整
一、重整制度的含义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
(三)重整期间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四)提请中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各类债权的债权人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节 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例:和解协议对()有效力。
A.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
B.破产企业的和解债权人
C.债务人的保证人
D.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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