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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精讲8

发表时间:2012/4/16 10:0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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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二、偷税的法律责任

1.偷税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2.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税的法律责任

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2.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骗税的法律责任:1-5倍

五、抗税的法律责任:1-5倍

六、税务行政复议

1.管辖: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申请:60日

3.受理:复议期满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15日,提起行政诉讼

4.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延长最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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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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