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房屋征收:
(1)征收情形。符合国家需要的征收。
(2)征收要求。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2.补偿:
(1)补偿内容。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种
②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符合住房保障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③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结清差价)。
(4)补偿范围。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5)补偿协议。
①协议内容: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②对补偿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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