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3】作品
1.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考点14】作品着作权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着作权。
2.着作权人享有的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以转让)
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考点15】着作权的归属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着作权属于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4.汇编作品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6.一般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7.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该法人
8.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在《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考点16】着作权的保护期
公民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发表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
1.署名权属于作者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发表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考点17】着作权使用的限制
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不能大量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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