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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3

发表时间:2012/10/17 14:21: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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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七、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注意1】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欲购从速,数量有限”。

2.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无论是否阅读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4.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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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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