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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即因票据的创设而取得票据权利;
(2)继受取得,即因票据的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4.善意而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得票据的所有权,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注意: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有效的时间范围。按《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的补救、伪造变造和票据抗辩
(一)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
即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提起诉讼。
即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
(二)票据的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但伪造的票据上有其他真实签章的,真实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负责。
2.票据的变造。
发生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之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抗辩
| 物的抗辩 |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包括:①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票据记载的到期日未至,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③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④票据失效的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
| (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才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包括:①对无权代理所作的抗辩;②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③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④依票据记载而提出的抗辩,如提示的票据系伪造或变造;⑤票据权利对该债务人因时效已过而消灭的抗辩等。 | |
| 人的抗辩 |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就欠缺受领票据的资格。 |
| (2)特定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里的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 | |
| 积极的抗辩限制 | 善意持票人(权利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而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对人的抗辩的约束。 |
| 消极的抗辩限制 |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
| 抗辩的限制例外 | 对于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债务人可以自己和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债务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持票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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