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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9

发表时间:2011/6/9 17:40: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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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五、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是债权债诉讼中行使的有效期间)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当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再提出请求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诉讼时效只是消灭附着于实体权利之上的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证据,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统-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时效和单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客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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