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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5

发表时间:2012/10/17 14:2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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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十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定义

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特征(注意与无效合同作区分)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二)情形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行使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四)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撤销的合同效力灭失的时间与无效合同效力灭失的时间是相同的。财产后果,与由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相同。

十七、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总原则(注意答题三层次)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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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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