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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6

发表时间:2011/6/9 17:37: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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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三、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相对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权利,如所有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切人。相对权又称人权,相对的义务人只是某一个或若干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二)、物权的种类:

A、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物权又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的权利。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有下列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狩猎权、驯养权等。

1、自然人、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属物。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

4、邻地利用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铺设管线等需要,有权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与效益。

5、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勘查、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

6、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主管部门许可,有权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权利。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的权利。

8、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主管部门许可,有权驯养繁殖、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9、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出典给承典人,承典人给付典价,并享有典期内占有、使用和收益该房的权利,出典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回赎的权利。

10、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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