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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串讲第十一章4

发表时间:2012/8/13 11:3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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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总原则(注意答题三层次)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卖方责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买方责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1.定义: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2.代为履行的情形:

(1)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例题·单选题】(200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未按时向甲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丙

B.乙和丙

C.乙或者丙

D.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特征: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记忆)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定义: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补充】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效力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1.定义: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情形:--特点:主动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补充】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新增)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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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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