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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精讲5

发表时间:2012/4/10 10:19: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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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和着作权法概述

着作权(版权),是指一个国家用于确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着作权,并调整作者与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题

【注意】作品不仅仅指文学作品。

(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着作权法》的作品

1.《着作权法》不适用于:(记忆)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例题·多选题】(2010年)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 )。

A.口述作品 B.地图作品

C.计算机软件 D.时事新闻

E.立法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

『正确答案』ABC

三、着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着作权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因继承、企业变更或终止、委托合同等取得着作权的公民或者组织。

(二)着作权的种类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着作权。

【注意】不需要申请的,自动产生

人身权
发表权
不能许可他人行使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等(理解定义)
能许可他人行使,并得到报酬

◆区分:改编、汇编、修改权

【例题·单选题】(2009年)着作权中的改编权是指( )。

A.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B.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C.将作品的片段通过编排,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D.以复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的权利

『正确答案』A

四、着作权的归属与保护

(一)着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
合作作品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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