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唯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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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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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矿藏、水流、海域
②城市的土地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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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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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文物
④基础设施
⑤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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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的有( )。
A.自然资源 B.野生动植物资源
C.无线电频谱资源 D.国防资产
E.基础设施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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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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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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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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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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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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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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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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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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