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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精讲4

发表时间:2012/4/9 10:1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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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唯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野生动植物资源
文物
基础设施
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例题·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的有( )。

A.自然资源  B.野生动植物资源

C.无线电频谱资源 D.国防资产

E.基础设施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主体
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客体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
内容
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行使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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