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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精讲6

发表时间:2012/4/12 10:2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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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两种。

2.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变更合同主体。

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赠与、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途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例如:过了诉讼时效)。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逾期的利息和担保),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选择)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定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的法律行为)。

3.法定解除的情形:(选择题、综合题)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辩权:(教材343页)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教材390页)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的期限

(1)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按其要求;

(2)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2005)张某和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为买方,预先支付全部货款;服装厂为卖方,收到货款后10天内发货。合同订立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后第二日,因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张某逃到外地避债,下落不明,致使服装厂无法向其按时交货。按照法律规定,服装厂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关系的措施是( )。

A.行使留置权

B.将服装向有关机关提存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的方法履行债务。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例题·单选题】合同当事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是( )。

A.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甲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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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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