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九、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签订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
5.实际履行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十、合同的格式条款
1.法定要求: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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