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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4

发表时间:2012/10/17 14:23: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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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九、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约定签订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按约定地;没约定,按照最后签字地)

5.实际履行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十、合同的格式条款

1.法定要求: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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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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