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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精讲6

发表时间:2012/4/13 10:25: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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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六节 其他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赠与合同

1.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三、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

2.三方当事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供货商(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四、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单方解除权

五、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如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技术合同

1.价款结算方式:

(1) 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 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 提成支付

(4) 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2.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格式: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例题·多选题】(200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是( )。

A.融资租赁合同

B.委托合同

C.建设工程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E.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和赠与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七、保管合同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

3.与第三人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八、仓储合同

1.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注意】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2006)个体经营者小王在某仓储公司储存了一批化肥,按规定取得了记载储存物品种类、数量、质量、储存时间和地点、存货人名称、仓储人名称等内容的仓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小王如果将提取该批化肥的权利转让给个体经营者小李,小王应该( )。

A.向仓储公司出具授权小李提取化肥的委托书,而无需出示仓单

B.将仓单交给小李,由小李凭仓单上的原始记录提取化肥

C.将仓单背书给小李,并附上授权小李提取化肥的委托书

D.将仓单背书给小李,并经仓储公司盖章,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正确答案』D

九、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与委托的区别:

1.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事务(又称行纪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务内容非常广泛。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

3.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

十、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题·综合题】(2007)2005年6月10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用途是购买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在发放借款时一次性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当日,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D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A公司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有权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

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借款,B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A公司将所借款项用于买卖股票,B银行能否单方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C公司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说明理由。

4.如果B银行请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能否以"保证范围不明确时,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银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不合法。《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C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自2006年6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C公司不能进行抗辩。根据有关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时,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对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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