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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串讲第七章4

发表时间:2012/8/9 10:11: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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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和着作权法概述

着作权(版权),是指一个国家用于确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着作权,并调整作者与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题

【注意】作品不仅仅指文学作品。

(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着作权法》的作品

1.《着作权法》不适用于:(记忆)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着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着作权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因继承、企业变更或终止、委托合同等取得着作权的公民或者组织。

(二)着作权的种类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着作权。

【注意】不需要申请的,自动产生

人身权
发表权
不能许可他人行使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等(理解定义)
能许可他人行使,并得到报酬

◆区分:改编、汇编、修改权

四、着作权的归属与保护

(一)着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归
演绎人所有
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
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剧本、音乐)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记忆)
一般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
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该法人
【链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属于“发明人”,但法人享有“专利申请权”
委托作品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

◆ 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在《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在《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着作权的保护期(记忆)

公民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
1.署名权属于作者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五、着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一)着作权的使用许可(链接:使用的限制)

着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二)着作权的转让

着作权人可以将法律规定的着作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着作权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着作权使用的限制--12项可不经许可不付报酬,其余支付

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不能大量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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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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