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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49)

发表时间:2011/8/3 13:53: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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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概述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范围

法 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对(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行政法规 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别规定

(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情形

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根据《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

四、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1.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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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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