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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9)

发表时间:2011/11/16 13:2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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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9)

(三)抵押权的设立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抵押权的设立

【例题·多选题】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擅自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选项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B: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3)选项CD: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PK出租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口诀:谁在先,谁优先
转让抵押物 1.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保全抵押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步骤:要求停止→恢复价值或担保→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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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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