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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37)

发表时间:2011/11/10 13:00: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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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义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三、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选择题)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

A.甲,曾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B.乙,曾被吊销律师资格证书

C.丙,是破产企业的无担保债权人

D.丁,注册会计师,与破产企业曾在同一办公大楼内办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得担任;乙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而不得担任;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不得担任。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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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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