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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一般表现为:
1.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
2.投资企业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来判定: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制定过程;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4)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二、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分红时的账务处理
①宣告发放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②实际发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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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