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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精讲讲义第十一章3

发表时间:2012/7/30 11:22: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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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对房屋建筑和建设用地的限制(掌握)

(一)对建设项目立项的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要求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规定

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四)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对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掌握)

(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无处分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规定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事项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限制(掌握)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计划制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定

1.使用国有土地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2.使用农用地

(1)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与农用地转用方案一并批准;供地方案与征收土地方案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与农用地转用方案一并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的未利用土地

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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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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