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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22)

发表时间:2011/12/7 14:59: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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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22)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特征、种类

1.概念: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2.特征:

(1)具有双向性。无论是交付定金一方,还是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均应受定金法则制裁。(2)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不同于其他担保

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均不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担保。

(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5)定金不等于订金或预付款,因为需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6)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例解】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标的是100万元,故定金数额要小于等于100×20%=20万元。

若约定的定金是15万元的话,这符合规定;若约定的定金是25万,则2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5万应当返还给对方。

(二)定金的效力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2.定金罚则具备的条件:

(1)主合同有效且未终止。

(2)要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有过错。

【例解】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标的是100万元,甲向乙支付的定金为20万元,若乙违约,未履行部分为60%,双倍返还的定金为原定金数额的60%即24万元,加上剩下的8万元,乙共支付给甲32万元。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记忆)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适用,是指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够同时并用,D中的20万元的定金是返还甲收取的乙的定金,不是定金罚则,所以D是可以的。C中的情形属于定金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形。AB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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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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