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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例题·多选题】(2005年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D.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错误。
(二)破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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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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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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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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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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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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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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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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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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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裁定受理日(不是送达之日)
(1)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特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
【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不受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4.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除了申报债权的起点是公告外,基本上都是以受理为起点的,比如取回权、抵消权、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起点都是受理日。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E.裁定终止重整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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