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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笔记: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发表时间:2015/12/9 10:36: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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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1.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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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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