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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4

发表时间:2011/6/9 17:37: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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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二、代理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适用范围广泛,民事法律行为—般均可以代理,但依照法律规定成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登记等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

(1)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法律关系。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被代理人是所设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相对而言,信托和行纪虽然也是根据委托而产生,却是以信托人、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由他们自己承担。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虽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这—特征使代理人与证人、传达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进行独立意思表示,他们只能起媒介作用。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其法律后果不论对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应承受。

(二)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等三种。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法定代理权限由法律直接规定。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最为广泛。法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一般采用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对于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有关指定机构,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他们参加民事活动。

代理除了上述分类外,还可以按照代理人数量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按照代理权限大小划分为部分代理和全权代理,根据行使代理权是否转托分为普通代理和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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