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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通过对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企业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与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的分类
二、企业法的表现形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二)关于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关于企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四)关于违反企业法的责任的规定
三、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1、无限公司
2、有限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四、公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重要考点)
1.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例题: 2007年6月1 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l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07年6月20日成立。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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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