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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63)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两级三层
(1)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重组依据市场原则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划拨,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新增)2010年8月《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企业有关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申报(备案)资料按规定报送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二、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任免权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例题·单选题】(2007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 )。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副总经理 D.总会计师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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