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经营。
(1)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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