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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四章1

发表时间:2012/9/3 10:53: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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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物权变动

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2)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3)对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

2.优先的效力

(1)基本规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

(2)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3)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3.公示: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

4.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考点2】不动产物权登记

1.登记生效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p159)和不动产的抵押(p166)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P139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在登记申请人办理了登记之后,任何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就登记的财产从事了交易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7.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8.特殊的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是对错误登记的改正登记。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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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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