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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公司法律制度8

发表时间:2012/5/8 11:29: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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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1.从投资主体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的)

2.从设立地点看,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从投资方式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间接投资是借用国外各种贷款,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等,或以发行债券从事投资活动,外商并不参与使用贷款的生产或经营环节。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
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期限(记忆)
 
新设期限
并购期限
一次出资
6
3
分期首次
3月》各自15%
6月》60%
分期的总期限
2
1

1.外资占25%以上的前提下

(1)通过"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达成的并购--并购期限(3,6/60%+1)P87第4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通过"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不低于20%(同公司法)P87第三段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达成的并购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P87页倒数第二段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新设期限)P93第二段

(4)"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达成的并购(P87页倒数第二段)

①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购买价款的支付,适用并购期限)

②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设立出资适用新设期限)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p87页最后一行)

(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我国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该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 )的新增注册资本。

A.50% B.40%

C.30% D.2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例题·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的部分资产,收购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收购价款的下列方式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3)选项D,总期限超过了1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批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结论:A企业还是A企业,只是卖掉了一些东西而已,债权、债务还得接着承担。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

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的,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注册资本

(1)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2)注册资本

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1.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变)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原资本+增资)

2.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记忆)

【注意】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与负债构成。

用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的基本规定(对应p92页)--决定投资总额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元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反垄断审查(选择题)

境内并购
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
10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
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5%
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过度集中,需要听证,时间90日
境外并购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
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
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
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
15
审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

1.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出资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例题·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500  B.480  C.450  D.400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在注册资本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

A.甲至少出资28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92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30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00万荚元

C.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2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36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即丙企业注册资本至少为500万美元。所以甲至少应出资500×60%=30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500×40%=200万美元。

(1)减资: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未按期出资

①双方违约

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

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未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C:合营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只有"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才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4)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同步问题及决策权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②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2)人数: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股份有限公司5-19

(3)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4)会议召集

①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②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

(5)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特别决议:--一致通过(记忆)

(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经营管理机构

(1)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3)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1.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形:(记忆)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例题·单选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下列( )行业的,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

A.服务性

B.土地开发

C.资源勘查开发  

D.生产性

『正确答案』D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1)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性质
利润分配
按股权比例
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解散后外国合营者方可收回自己的资本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组织机构
董事会管理制
可以采取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在合作期间,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2.联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常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3.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成委托管理机构。

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1.减资: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1) 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2)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外国投资者采取分期缴付出资方式设立外资企业时,其第一期出资的数额和出资期限应当是( )。

A.出资数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日内缴清

B.出资数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C.出资数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日内缴清

D.出资数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2.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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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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