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中的运用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上的运用原则
一、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对应的经济行为结果的法定效力
资产评估的基本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鉴证作用,即在设立公司、并购重组或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结果要作为出资、证券定价、折股和建账的依据,在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时,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另一方面是咨询作用,即在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双方确定成交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特定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上的运用
1.以非货币资产设立新公司或以非货币资产对现有公司进行增资。
需投资者认可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值作为新设立公司或拟增资公司资产的入账依据。
2.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控制。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
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者权益的行为。
3.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资产评估结果一般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而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资产评估结果不仅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还作为确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依据。
4.财务报告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报告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利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资产减值、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对价的分摊等方面。
5.产权交易或资产转让。
资产评估结果经审核或备案后,应作为确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如资产交易中涉及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运用资产评估结果,还应考虑以下事项:
1.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应考虑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实现。
如果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未能实现,即评估目的未实现,或将评估结论用于评估报告约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则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运用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要考虑评估结果是否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评估目的实现时有效,所以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确定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实现。若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实现评估目的时,则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而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在评估有效期内,由于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需要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安排作出约定。
3.运用资产评估结果时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发生贬损和权属变更的情况。
由于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一般不会在评估基准日实现,且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现后有关资产的权属变更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利用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发生贬损的情形,如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出现明显下跌,评估基准日和账务调整日之间固定资产评估值和原账面净值的折旧调整以及存货发出、应收账款的收回等因素。在进行账务调账时,还应关注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以及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之间可能发生的资产抵押等情况。
三、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内资企业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是: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两种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实物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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