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4】代理制度
1.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
(2)适用于民事行为
(3)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不同于代表,不同于传递消息。
2.代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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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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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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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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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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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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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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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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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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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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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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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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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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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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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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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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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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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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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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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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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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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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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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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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