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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一章2

发表时间:2012/8/29 10:0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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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4】代理制度

1.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

(2)适用于民事行为

(3)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不同于代表,不同于传递消息。

2.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3.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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