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9】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3.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点10】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①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③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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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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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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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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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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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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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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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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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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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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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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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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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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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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