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5】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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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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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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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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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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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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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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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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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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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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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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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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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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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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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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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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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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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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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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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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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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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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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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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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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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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票据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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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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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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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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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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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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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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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伪造票据本身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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