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十一、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情形:(选择题)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二、有效的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合同。
【注意】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效力待定、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并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
(1)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纯粹获利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生效的期限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条件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特殊: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3.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一定会到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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