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7

发表时间:2012/10/17 14:2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十九、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特征: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记忆)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文章: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汇总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辅导:投资性房产汇总

关注: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