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4/12 9:58: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拍卖法律关系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拍卖法律关系包括出卖人与拍卖人之间因委托拍卖产生的委托关系,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基于拍定表示而产生的转移拍卖标的、交付拍定价款的买卖关系,以及竞买人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价关系。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审核:在设区的市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关注1.4.7)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师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注意】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三)委托人

1.有权处分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标的)

2.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负有担保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竞买人

(五)买受人

在诸多竞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拍卖标的)是依法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1.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述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0)根据《拍卖法》,文物拍卖前应当由( )依法鉴定。

A.委托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B.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C.文物发掘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D.竞买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B

四、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拍卖人
权利
(1)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义务
(1)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负有保管义务。
(3)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
权利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义务
(1)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各地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江苏河北
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
河南湖南甘肃广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
贵州广西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