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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精讲4

发表时间:2012/4/1 10:27: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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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的知识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体现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通过定义掌握特征)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情形(选择题)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安全活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
资源利用
资格赋予
技术审定
企业、组织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如:注会法)
行政法规
1.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发布决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如:北京奥运期间管制)
地方性法规
1.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如:幅度税率)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规章
1.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注意:

1.不得增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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