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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1】土地所有权
| 国家土地所有权 |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考点2】耕地保护制度
1.依法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
(1)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考点3】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1.建设用地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
| 土地补偿费 | 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被征地单位 |
| 安置补助费 | 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本人 | |
【考点4】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才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3.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考点5】房地产开发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考点6】房地产交易管理
1.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 出让 方式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①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②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 划拨 方式 |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 商品房预售 |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考点7】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
1.设定土地权利登记
(1)一般情况均为 “30日”——一般是合同或批准等为起点
(2)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土地使用权的“15日”
2.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1)一般情况均为“30日”
(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土地权利登记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所属成员依法转为城镇居民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5)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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