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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学习重点:和解
第六节 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打折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程序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与和解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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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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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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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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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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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
(2)债权人 |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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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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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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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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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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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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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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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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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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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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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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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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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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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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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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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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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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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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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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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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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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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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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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