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实施收购行为的主体称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
1.要约收购
(1)收购方式
① 全面要约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
② 部分要约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
【注意】部分要约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不能只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2)要约界限
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收购数量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4)要约价格
①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②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支付方式
①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收购仅限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达到30%要约收购)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间接收购
(1)种类:按照收购人是否是股东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
间接收购则是指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而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2)定义: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改为要约收购,即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一)权益披露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1.5%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5%~20%:简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0%~30%:详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意】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1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例题·单选题】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该比例是( )。
A.5% B.10%
C.30% D.50%
『正确答案』C
(二)收购要约
1.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收购人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注意】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暂停上市交易。
2.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1.免于要约收购(20个工作日)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其他情形。
2.简易程序(10个工作日)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不是解散)。
【例题·单选题】(200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个月内不得转让。
A.3 B.6
C.12 D.1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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