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指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票据法律关系内容:一类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另一类是追索权与偿付义务。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1.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2.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正当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等。
三、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并不是票据法律关系,它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它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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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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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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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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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性
票据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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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依据的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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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购销合同关系
【解释】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票据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之后AB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质量问题解除了,但是不影响票据关系的存在,C公司依然可以向承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C公司被拒绝付款,可以向A、B公司、承兑银行行使追索权。
【特例】(299页)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解释】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汇票,之后AB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质量问题解除了,A可以对B抗辩,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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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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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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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如银行)与出票人(存款人)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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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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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为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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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原因关系存在,然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要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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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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