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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41)

发表时间:2011/8/1 17:24: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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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存续期间内,负担必要的租赁物维修义务,以使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使用收益。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1)如果毁损是因出租人的过失而发生,此时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为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出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节 其他合同

1.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同时,在这类合同关系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

2.融资租赁合同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因租赁物本身具有质量问题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由出卖人(供货商)和承租人承担。

3.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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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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