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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精讲5

发表时间:2012/4/13 10:24: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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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承揽合同的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2.承包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须在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装备、资质要求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受到国家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 按照建设工程的环节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 按照建设工程的标的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注意】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

1.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于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对不适于招标投标的才可以直接发包。

2.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被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的行为被视为要约,招标方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被视为承诺。

(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准后,再根据立项编制投资计划并报有关国家计划部门进行批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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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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