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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2

发表时间:2011/6/9 17:33: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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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重点掌握:

1、经济法的本质

2、我国经济法律的体系构成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定义:经济法是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它调整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1、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如税收、预算)

2、国有财产关系(如国有资产管理)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计划、调控、金融、投资)

4、市场竞争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并没有一部经济法典,现在法院也不设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

二、经济法的原则

1、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原则(历史)

2、社会利益优先原则(比较于单一利益关系)

3、权力制衡原则(亦要限制政府权力)

4、严格责任制原则(追究责任,比较于民法)

理解的要点在“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统一原则”。

三、经济法学科体系

经济法体系:请区别学科体系与法律体系,普通学员要掌握的是“法律体系”而非“学科体系”,学科体系是学者进行研究的理论问题。

分论:即组成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各自的特征和彼此关系。

1、经济组织法(如公司法)

2、宏观经济调控法(如证券法、银行法)

3、市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门槛法)

四、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是指经济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客观物质条件限制的意志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 2)企业 3)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4)公民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业组织和区域性经济组织

2、内容:

权利(四项:财产所有权、经济管理权、经营权、分配权)、

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3、客体:物质财产、非物质的财产(如知识产权)、经济行为(如加工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定条件:1、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前提条件。

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自身意愿从事的积极或消极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愿所发生的客观情况,一般指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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