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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精讲6

发表时间:2012/4/5 10:2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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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会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2.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三、公积金的用途

1.用途: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两个不得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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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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