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8】定金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应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为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还是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点19】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1)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依法变更:出现某些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2.在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考点20】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考点21】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考点22】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23】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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