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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考点串讲(39)

发表时间:2012/2/22 14:56: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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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中的运用

第一节 会计计量属性与评估价值类型的关系

评估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市场法。市场法成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取得的主要途径。

2.收益法。收益法是现值计量属性的取得途径。

3. 成本法。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均可通过成本法取得。

第二节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上的运用原则

一、特定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上的运用

1.以非货币资产设立新公司或以非货币资产对现有公司进行增资。

需投资者认可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值作为新设立公司或拟增资公司资产的入账依据。

2.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者权益的行为。

3.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资产评估结果一般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而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资产评估结果不仅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还作为确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依据。

4.财务报告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报告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利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资产减值、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对价的分摊等方面。

5.产权交易或资产转让。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在会计处理上运用资产评估结果,还应考虑以下事项:

1.如果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未能实现,即评估目的未实现,或将评估结论用于评估报告约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则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评估目的实现时有效,所以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确定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实现。若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实现评估目的时,则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而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3.在利用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发生贬损的情形,如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出现明显下跌,评估基准日和账务调整日之间固定资产评估值和原账面净值的折旧调整以及存货发出、应收账款的收回等因素。在进行账务调账时,还应关注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以及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之间可能发生的资产抵押等情况。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内资企业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是: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两种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实物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最新税法的规定,不再允许分5年分期均匀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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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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